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4779号

马策飞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马策飞,赵晓兰,葛治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红,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1-249号。法定代表人金尧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策飞,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路*号*单元***室。原审被告赵晓兰,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王村光村殿下****号。原审被告葛治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王村光村殿下****号。

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策飞、原审被告赵晓兰、葛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阳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周楚臣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