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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保789号

杨振与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兴伟家具经营部、戴兴伟、彭育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振,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兴伟家具经营部,戴兴伟,彭育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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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789号申请人杨振,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兴伟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经营者戴兴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戴兴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育秧,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振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兴伟家具经营部、戴兴伟、彭育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振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xxxxx**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兴伟家具经营部、戴兴伟、彭育秧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利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