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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58号

崔斌与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斌,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经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58号申请人崔斌。委托代理人田峰,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709室。法定代理人张殿年,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青年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经庚,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德胜商城1号楼一层门市1-51号。法定代表人曹经庚,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创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曹经庚,总经理。被申请人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587340994.法定代表人曹经庚,总经理。被申请人曹经庚,加拿大籍,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号,护照号码:GA153644。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崔斌与被申请人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59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经庚名下的银行存款3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经庚名下的银行存款3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