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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115号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秋英、刘武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男,1980年12月16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吴秋英,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刘武山,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秋英、刘武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字第150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82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5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吴秋英、刘武山名下无房产,吴秋英名下无车辆,刘武山名下的车辆全部强制报废,并冻结吴秋英名下部分存款。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6年10月19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琦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冻结存款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