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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609号

谢达强、陈劲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达强,陈劲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谢达强,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陈劲山,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劲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劲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劲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2720元(含案件受理费等192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陈劲山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