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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614号

简笑开、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简笑开,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简笑开,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璋,局长。再审申请人简笑开因诉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信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行终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简笑开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第五条规定,解决申请人村民待遇和分配股份权利的信访诉求,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解决申请人享有村民待遇、本社股权和分配股份的权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根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其为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村民,并享有联社股权和配股权利的问题,并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作出的[2007]090号《关于简笑开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信访答复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亦未给信访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242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现申请人于2015年再次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据此裁定驳回申请人简笑开的起诉并无不当。简笑开申请再审主张,被申请人未解决申请人村民待遇和分配股份权利的信访诉求,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解决申请人享有村民待遇、本社股权和分配股份的权利,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简笑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简笑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俊盛

审 判 员  杨雪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穗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桂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