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生于1962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9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余某与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李某补偿申请执行人余某人民币91816.1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余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华书
审判员 黄海军
审判员 冉茂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