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贺国胜,主任。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万春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17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13571800元,未受偿135718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