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399号

武道木与苏金虎、芮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道木,苏金虎,芮兰,潘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2399号

原告:武道木,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韬,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芮兰,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潘钢,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武道木与被告苏金虎、芮兰、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道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鑑、丁俊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金虎、芮兰、潘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道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70359.99元,合计63035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苏金虎与芮兰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起被告苏金虎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6月28日共计借款5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3年12月18日前还款,逾期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苏金虎于2014年6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尚欠本金46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被告潘钢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苏金虎、芮兰、潘钢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苏金虎、芮兰、潘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月4月17日,苏金虎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潘钢的介绍向武道木借款人民币255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武道木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苏金虎的账户内转入借款255000元。2012年4月30日,苏金虎因为工程运输需要现金,再次通过潘钢向武道木借款,武道木通过建设银行取款50000元后,将45000元现金支付给苏金虎的妻子芮兰。同年10月17日,苏金虎因钢材生意需要再次向武道木借款200000元。潘钢为其提供担保。故武道木将200000元借款全部汇至潘钢的账户内。三次借款苏金虎均向武道木出具了借条。2013年6月18日,武道木、苏金虎、潘钢三方对账后确认苏金虎尚欠武道木人民币500000元。故苏金虎于当日让潘钢代为书写,向武道木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武道木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元)。月息按2计算,从2013年12月18日开始计息。还款日期:2013年12月18日。”潘钢在借条上还写明,“此款担保人:潘钢”并摁下手印。苏金虎在借款人一栏处签字并摁下手印。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借条的还载明了苏金虎、潘钢的身份证号码。2014年6月28日,苏金虎归还了武道木借款本金40000元。并在借条背面载明“苏金虎于2014年6月28日还武道木现金肆万元整,还欠本金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苏金虎在还款人一栏处签字,潘钢在证明人处签字。之后被告就未再归还过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6月15日,武道木找到潘钢,潘钢向其承诺愿意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担保,在借条背面书写“上述欠款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本人自愿担保本息还清为止。”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但是之后苏金虎、潘钢均未偿还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另查明,芮兰与苏金虎于1996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0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金虎向武道木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的权利义务人均有明确约定,武道木已经实际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苏金虎共计支付了300000元。另外200000元虽然由武道木汇入担保人潘钢的账户,但苏金虎之后向武道木出具总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0元,且有潘钢作为担保人,应当视为对该笔汇款的认可。故武道木与苏金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苏金虎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对武道木要求苏金虎偿还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46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武道木与苏金虎在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芮兰未提供证据证明苏金虎与武道木之间所涉案债务为苏金虎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苏金虎与芮兰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对此知晓,故本案债务应按苏金虎与芮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潘钢对本案借款进行担保与法不悖,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潘钢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武道木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苏金虎、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武道木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170359.99元,合计630359.99元;

二、潘钢对苏金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01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04元,由苏金虎、芮兰、潘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高峰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附:

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武道木提供的证据目录:1.原告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结婚及离婚登记材料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借款发生在被告苏金虎与芮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借条及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苏金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50万元,被告潘钢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还款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苏金虎已还欠款本金40000元,余款仍由被告潘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