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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5549号

陈宗敏与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宗敏,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江友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55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敏。委托代理人刘晓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郑木青,该××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沿江高速北道口)。法定代表人江友霞,该××经理。被执行人江友霞。申请执行人陈宗敏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江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陈宗敏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诉讼费52640元。被执行人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江友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江友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宗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江友霞名下有存款和房产。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青阳镇建义村的土地使用权因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江友霞名下虽有牌号为苏B×××××、苏B×××××小型汽车二辆,因多案查封在先,且本院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查控、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克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徐建国执行员  宋 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