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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申316号

王亮与张祖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亮,张祖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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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3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祖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伊秋(系张祖铭之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亮因与被申请人张祖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张祖铭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王亮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二审判决错误问题。王亮提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先后给付了张祖铭20万元,包括本案所涉的3.2万元债务,本案所涉债务已全部清偿。

本院认为,在本案听证过程中,��亮向本院提交了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大直支行的《付款回单》,欲证实其提出的上述主张,但根据上述两份证据的内容,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汇给张祖铭的10万元系偿还王亮以案外人庄治国的名义所借的工程款,而非本案所涉欠款。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经本院询问,王亮自认其与张祖铭间还存在其他两笔20万元的借款,借款时间分别是2012年和2013年,其虽提出两笔20万元借款均已还清,且本案所涉3.2万元借款包含在两笔20万元的借款中,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张祖铭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虽自认收到了王亮偿还的20万元借款,但抗辩称该20万元系偿还其他借款,与本案所涉3.2万元借款无关。王亮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虽提交了张祖铭于2015年3月8日出具的《收据》,欲证实该《收据》中所载明的2万元还款系偿还本案所涉3.2万元欠款中的2万元,但因王亮与张祖铭间还存在2013年的20万元借款,且无证据证明该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故该《收条》中虽载明“收回王亮部分原2013年度发生的债务”,但无法证明其中所载明的2万元还款系偿还2013年4月19日所借的22000元中的借款,还是2013年所借的20万元中的借款,故本院二审判决对王亮依据该《收条》所提出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亮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海涛

审 判 员  李彦茹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二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