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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恢14号

陈佳与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佳,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佳,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劲柏(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710295314。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组织机构代码76803020-7。法定代表人冯文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文纲,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第三人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中华源30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5101-7。法定代表人彭绍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以及第三人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及财产均在洪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以及第三人怀化丰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志

审 判 员  彭湘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