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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1163号

田理辉、李明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理辉,李明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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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827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田理辉,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李明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理辉与被执行人李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