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虹,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
被告:刘芳,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毛磊与被上诉人卢虹、原审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9052号民事裁定,驳回毛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毛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毛磊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偿还借款,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卢虹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卢虹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