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711-1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清市伟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云会,总经理。被告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新北街4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学舜,总经理。被告王云会,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高伟才,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伟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王云会、高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清市伟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王云会、高伟才名下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伟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王云会、高伟才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