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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73号之二

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松,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人民币62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5988元(暂计2015年9月16日,之后以6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顺延支付至款清止),并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19332元、执行费895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8285.2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