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3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