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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341号之一

王xx、xx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xx,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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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3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