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菏刘路高速路口北1000米东侧。
被执行人:王鲁,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鲁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2、案件受理费80元。以上二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808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大鹏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