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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648号

龚贤进、何卫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贤进,何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龚贤进,男。被执行人何卫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卫红银行存款12万元整;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卫红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饶路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