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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379号

杨云飞与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云飞,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杨云飞,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泊里村村人,现住,务农。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云飞与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要求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补偿56432及执行费746元的义务。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阳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协议履行,且杨云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和劳仲裁字【2016】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郜文庆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梁青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