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巨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明珠城101-1、101-2、101-3、201-1号。
负责人:王骏。
原审
被告: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中心工业区永中度山,组织机构代码14527455-5。
法定代表人:张立弟。
原审
被告:周孙良。
原审
被告:周巨者。
原审
被告:叶相平。上诉人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周孙良、周巨者、叶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