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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969号

贾渠贵申请执行候君、蔡贤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渠贵,蔡贤均,侯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贾渠贵,男,生于1965年4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蔡贤均,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侯君,女,生于1979年8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贾渠贵与蔡贤均、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贤均、侯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贤均、侯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也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