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828号
原告:施某某。
被告: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辉武。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