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982号
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牛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