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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982号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982号

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牛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