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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382号

陈涛与刘传凤、马嘉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涛,刘传凤,马嘉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凤。

原审

被告:马嘉路。

上诉人陈涛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凤、原审被告马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涛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陈涛身份证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袁桥小区3号楼5单元302室;刘传凤、马嘉路住址均在徐州市××区。2、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以出借人陈涛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涛身份证登记地址虽为徐州市××区袁桥小区,但其在民事起诉状中确认其住址为“徐州市华东输油管理局63号楼1-102室”,且经本院调查核实,陈涛本人并非在徐州市××区袁桥小区居住。刘传凤与马嘉路系母女关系,其提交的房产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相互印证,可证明现居住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嘉慧园小区。综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一审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审 判 员  陈 禹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