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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918号

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蒋双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萍,蒋双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18号申请人王萍,女,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景悦园*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蒋双印,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太阳城南区****号商铺。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蒋双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萍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双印名下银行存款16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申请人王萍以张义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街付6号1楼3单元9号私有制房产一套(建筑面积65.78平方米)、王彦飞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向阳街柳航新村11号楼6层2单元12号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7.70平方米)、杨铁成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楼房巷新2楼3单元11号私有制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06.89平方米)、赵文和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景悦园8楼1单元8号私有制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5.72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双印名下银行存款1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