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84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A。
法定代表人:蔡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明明,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明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凤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