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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申180号

永嘉县桥珠制扣辅料有限公司与吴瑞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瑞雪,永嘉县桥珠制扣辅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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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1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瑞雪。

委托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永嘉县桥珠制扣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谷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纽约,浙江欧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瑞雪因与被申请人��嘉县桥珠制扣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瑞雪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没有通知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提供的纽扣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结算后没有生意往来,之后陆续还清货款,原判认定本人尚欠货款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永嘉县桥珠制扣辅料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1、原审法院送达的地址与申请人申请书上的地址是一致的,不存在程序违法;2、双方于2013年经结算后仍有大量生意往来,申请人所称陆续还款是支付结算后的货款,原判认定的金额是实际所欠货款,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瑞雪于2011年11月份开始从被申请人永嘉县桥珠制扣��料有限公司处购买纽扣,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经结算并由吴瑞雪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结算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进行判决正确,程序合法。由于结算后双方陆续有生意往来,结算凭证一直在被申请人处,申请人诉称“已经还清货款”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瑞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瑞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林丽宏代

审判员 王蒙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项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