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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382号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城区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3186.85元、赊销费481370.72元(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并按合同约定冲减货款和赊销费用后的赊销费用,从2016年2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赊销费用以893186.8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案件诉讼费1667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3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