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城区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3186.85元、赊销费481370.72元(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并按合同约定冲减货款和赊销费用后的赊销费用,从2016年2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赊销费用以893186.8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案件诉讼费1667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3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