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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133号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洪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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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1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31167。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士砖,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田洪英,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国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喜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