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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1547号

金良与赵忠费、张波、吴庆超、宗升宁其他案由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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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1547号赵忠费、吴庆超、张波、宗升宁:你(单位)与金良��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266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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