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社谦,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定州市。2014年9月25日、11月1日、11月29日、2015年3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定州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社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社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焦社谦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17次。同年5月29日,被告人焦社谦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又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破坏当地公共场所秩序。2、2016年3月份,被告人焦社谦以不服定州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为由,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后定州市邢邑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做稳控工作时,被告人焦社谦以继续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向该镇政府索要现金48000元未果。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焦社谦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社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上访是为了解决问题,向乡镇索要的是其正常损失,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焦社谦以反映其被同村村民宋某2打伤一事未得到解决为由,先后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法上访17次。定州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同年5月29日,焦社谦与宋某2达成和解协议,宋某2赔偿焦社谦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焦社谦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被告人焦社谦又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为由,多次进京非访,于2015年7月6日,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抛撒传单,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2016年3月份,被告人焦社谦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并以其在被行政拘留期间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定州市邢邑镇政府索要现金48000元未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社谦的供述和辩解,其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跨越金水桥并在公交车上散发传单就是为了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多次上访也是想让上级政府给下边施加压力,解决其诉求。其从2014年到2015年因上访被定州市公安局拘留过四次,2015年7月份因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交车上散发传单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其2016年3月17日去北京反映因其上访被拘留的事。其在2015年5月份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仍继续多次上访,是认为其被拘留的问题没有解决。打架的事宋某2赔偿了其三万元,但不是政府给的,政府再赔偿其庄稼减产损失、违法拘留其四次精神损失共计48000元其就不上访了。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定州市邢邑镇政府工作人员,2016年3月17日19时许,其接到镇领导通知,焦社谦又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了,其和王某、胡某将焦社谦从马某接出来,并拿到了对焦社谦非访的训诫书,之后回到定州将焦社谦送到定州公安局。焦社谦一开始是因为和邻居打架的事解决不了老到北京上访。2015年5月29日,其信访事项已经解决,焦社谦也签订了息诉罢访书,但其仍以公安局对其违法拘留为由总到北京上访,要求赔偿违法拘留期间损失。焦社谦为拘留的事到唐县法院诉讼过,又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焦社谦在2015年下半年因为在北京上访散发传单被当地公安拘留过。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定州市邢邑镇政府工作人员,该证言内容与证人韩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焦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定州市良村民兵,焦社谦为一起纠纷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后被公安机关拘留,焦社谦对拘留不满又多次到北京上访。3月7日,焦社谦因到北京上访被政府工作人员带回良村。他们继续做焦社谦思想工作劝其不要非访,焦社谦提出对其四次拘留合计40天,按每天1200元赔偿共计四万八千元,其提这个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月17日晚,其听说焦社谦又到北京上访去了。5、证人焦某2、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定州市良村民兵,证言内容与证人焦某1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邢邑镇民政所长,兼良村党支部书记,其在2014年11月份接访期间,焦社谦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但没给他钱,劝回去了。2016年“两会”期间,焦社谦上访被接回来后曾对其说过三次“镇政府得赔偿我被拘留的精神损失、庄稼损失等费用共计48000元,我就不再去上访了”,其向镇领导进行过汇报。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邢邑镇镇长,2016年3月焦社谦到北京非访被接回来后,赵某1向其汇报说焦社谦提出要求镇政府赔偿他庄稼损失、被拘留精神损失共计48000元。8、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邢邑镇党委书记,2016年3月焦社谦到北京非访被接回来后,张某向其汇报说焦社谦向民政所长赵某1提出要求镇政府赔偿他庄稼损失、被拘留精神损失共计48000元。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其和赵某1一起到北京接焦社谦,焦社谦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说不给钱就不回来,接访人员好言相劝才接回来。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焦社谦到北京多次上访,其大部分都参与接访了,焦社谦自从被定州市公安局拘留两次以后就开始要钱,2015年焦社谦以雨伞丢了让赔他50元,赵某2给了他50元才跟着回来了。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到北京接访时,焦社谦以雨伞丢失为由向其要了50元。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其接访时焦社谦也向其要过钱,但其没给他钱。1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焦社谦以雨伞丢失为由向赵某2要了50元,也向李某要过钱,李某没给他。1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戒书。14、定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略)15、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容略)16、邢邑镇人民政府关于焦社谦非访的情况汇报:载明焦社谦以被本村村民打伤未解决为由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多次进京非访。在其诉求得到解决并保证息诉罢访后仍以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为由多次进京非访并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2015年7月5日焦社谦再次进京非访并在敏感部位抛撒传单。2016年3月8日“两会期间”焦社谦再次进京上访,并要求镇政府赔偿其48000元损失未果,于2016年3月17日再次进京非访。17、定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1)北京市公安局对焦社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回执:对其行政拘留七日。(2)北京市公安局对焦社谦的询问笔录:其供述了其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交车上抛撒传单的事实。(3)北京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30张A4纸大小的写有个人诉求的白底黑字传单)。(4)北京市公安局干警何某、章某出具的焦社谦到案经过,证明焦社谦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交车上抛撒传单,阻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事实。(5)北京市公安局结案审批表,载明:焦社谦2015年7月6日因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抛撒传单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并执行完毕。(6)监控录像资料,载明:被告人焦社谦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附近公交车上抛撒传单,被民警带离。18、轻伤害民事和解某、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载明:2013年12月14日焦社谦与本村宋某2因纠纷打架,宋某2自愿赔偿焦社谦各种费用共计30000元整,焦社谦对宋某2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对其控告。19、被告人焦社谦息诉罢访承诺书及信访案件回访意见书(略)。20、破案经过(略)。21、户籍证明(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焦社谦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社谦借故生非,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信访接待部门非法上访,在其诉求得到解决并保证息诉罢访后仍继续频繁非法上访并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实施抛撒传单行为,破坏了当地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社谦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焦社谦辩称其上访是为解决问题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焦社谦在上访过程中向当地镇政府索要赔偿款的行为,系其因长期非法上访而导致寻衅滋事犯罪的组成部分,与寻衅滋事犯罪具有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具备单独的犯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社谦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社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社谦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军强
审 判 员 卢建会
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