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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行初25号

范孝咪与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孝咪,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初25号原告范孝咪,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70091-8。法定代表人林威武,镇长。委托代理人陈聪,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玉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孝咪因认为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范孝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孝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孝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范孝咪负担。

审 判 长  陈玉香

审 判 员  陈丽生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丽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