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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993号

张智慧与乔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智慧,乔少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993号原告张智慧,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亚伟,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少卫,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原告张智慧与被告乔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智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智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国钧

审 判 员  杨攀龙

人民陪审员  李鲜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家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