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993号原告张智慧,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亚伟,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少卫,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原告张智慧与被告乔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智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智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国钧
审 判 员 杨攀龙
人民陪审员 李鲜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家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