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63号
原告:周金芳,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告:彭毛清,男,1982年8月8号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芳与被告彭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芳诉被告彭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金芳承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