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2863号

周金芳与彭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金芳,彭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63号

原告:周金芳,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告:彭毛清,男,1982年8月8号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芳与被告彭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芳诉被告彭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金芳承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