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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099号

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与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长乐镇双乐村38组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魏华,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7号2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南京林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均由南通市百家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荣禧

审判员  周宏跃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