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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朋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朋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朋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朋军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周朋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