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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064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卢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卢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戴炜,行长。被执行人卢宽。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