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男,1980年12月16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宋飞龙,男,1982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唐迎洋,男,1980年0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飞龙、唐迎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字第140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6197.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5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唐迎洋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宋飞龙名下无存款,根据查询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飞龙名下的湘D×××××号汽车一辆、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04号兴源小区A栋204室房屋一套。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6年10月19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琦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上述财产,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