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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577号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577号

原告:孟某某,女,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王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孟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孟某某、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口角打仗,其向王某某父母求助未果。后王某某因交通事故犯罪被刑拘,其妹王兴凤传话说要离婚。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孟某某二人夫妻感情较好,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羁押期间,孟某某让其父母拿钱解决事,但家里困难没钱,所以发生矛盾。2016年8月28日其才从看守所出来,孟某某对其一直很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与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孟某某、王某某结婚至今仅一年余,且具有较深感情基础。生活中与亲属之间偶有误会,亦在所难免。二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彼此及与各自亲属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消除误会,互相理解,以共同维系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达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