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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728号之一

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澄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澄生,胡丽霞,骆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厦西国际橡塑城一期7号楼首层、二层A7-2,组织机构代码:073455399。

法定代表人:黎永洪。

委托代理人:刘建洲,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张澄生,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胡丽霞,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骆景辉,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清远市阳山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澄生所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8的房屋壹间【证号:C2******,详见:粤美评报字F16A***(2016-FA**8)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胡丽霞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的三分之一份额【证号:C0******,详见:粤美评报字F16A**8(2016-FA**8)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贤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