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235号
原告:东莞市汇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岭南大道10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35451-7。
法定代表人:刘瑞娜。
委托代理人:蔡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星工一路26号B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3784T。
法定代表人:甄利国。
原告东莞市汇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4531号诉讼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汇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汇驰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锐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