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06号
原告:唐德泽,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张光辉,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唐德泽与被告张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唐德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德泽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光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