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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706号

唐德泽与张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德泽,张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06号

原告:唐德泽,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张光辉,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唐德泽与被告张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唐德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德泽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光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