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80-01号
申请执行人:叶奎玲,女,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叶松林,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叶万兴,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叶奎玲与叶松林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松林之父叶继真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兰青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将被执行人叶松林之母刘玉英在河南农商银行正阳支行兰青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宏伟
审判员 邹庆红
审判员 何希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