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民初2959号

黄以栏与李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以栏,李伊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2959号

原告:黄以栏,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伊岚,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黄以栏诉被告李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6年1月7日归还借款,借款利息为每月3%,原告当日通过朋友以转账方式,汇款6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被告仅在2015年5月及6月还款5000元后,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5000元,并自2015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60000元给被告,被告应于2016年1月7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利息为每月3%等等。同日,被告立下《收款收据》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借款60000元。之后被告清还了5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被告立下的《收款收据》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将借款清还给原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从2015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没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55000元,并从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48元(其中受理费162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1948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9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

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培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