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770号原告承德市和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高庙,组织机构代码59682211-9。法定代表人董向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柱,男,满族,1963年8月8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天远楼*单元***号。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865385-8。法定代表人何潍言,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王艳艳等八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和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206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仕军
审判员 何洪涛
审判员 马一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