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东革,男。被执行人韩治兵,男。被执行人刘红云,女。被执行人韩科,男。被执行人韩晶,女。被执行人孙宏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革与被执行人韩治兵、刘红云、韩科、韩晶、孙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治兵、刘红云、韩科、韩晶、孙宏斌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韩治兵、刘红云、韩科、韩晶、孙宏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