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景泰福珠宝玉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石林风景区新转台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728231-3。
法定代表人:贺惠芳,总经理。委托人:刘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咏梅,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阿拉彝族乡阿拉村。申请执行人云南景泰福珠宝玉石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昆铁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景泰福珠宝玉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咏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铁法执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