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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831-4号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池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831-4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池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闫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了原告任某某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闫某某的工资账户,并查封原告任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闫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原告任某某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