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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125号

卢达仁、蓝山县新圩镇滨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达仁,蓝山县新圩镇滨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卢达仁,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蓝山县新圩镇滨溪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谭家柱,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达仁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新圩镇滨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长鹤

审判员  龙建军

审判员  欧日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